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东瑞、大连龙达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3执188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执1889号
  • 案件名称

    王东瑞、大连龙达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王东瑞;大连龙达家具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3执1889号申请执行人:王东瑞,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被执行人:大连龙达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中长街道和平村丘(地)号37-60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MAOUKMHX1F。申请执行人王东瑞与被执行人大连龙达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2民终2056、20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大连龙达家具有限公司应给付王东瑞赔偿款30万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2030元。逾期,大连龙达家具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东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王东瑞,王东瑞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解瑞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一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