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鄯善县支行、刘祖水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122民初238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122民初2386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鄯善县支行、刘祖水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鄯善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鄯善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鄯善县支行;刘祖水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122民初238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鄯善县支行,住所地新疆鄯善县新城路24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400929065161Q。 负责人:蒋强,该行行长。 被告:刘祖水,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鄯善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鄯善县支行与被告刘祖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鄯善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鄯善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晶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靳端端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