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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罗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0执46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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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46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赵某某、罗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赵某某;罗某某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0执4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赵某某与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罗某某向申请执行人赵某某支付赔偿款41183.1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06元、执行费518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履行1500元案件义务后再无履行能力。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陕D***N的昌河牌汽车一辆,本院在依法对该车辆车户进行查封时,因该车辆已经报废,故未能成功查封。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在领取1500元案件款后向本院表示先行撤回执行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出具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430执4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新兵审判员  王海军审判员  王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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