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祁武、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民终2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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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民终2846号案件名称
王祁武、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祁武;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终28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祁武,男,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市府路69号。负责人:王鑫,该行行长。上诉人王祁武因与被上诉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1)辽0792民初7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祁武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祁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祁武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玉龙审 判 员 高 帆审 判 员 王金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文 涛书 记 员 张采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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