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松镐、孟雪梅赠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5民初18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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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民初1887号案件名称
金松镐、孟雪梅赠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穆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金松镐;孟雪梅案件缘由
赠与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5民初1887号原告:金松镐,男,1952年8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文华,穆棱市八面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雪梅,女,1977年10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原告金松镐与被告孟雪梅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金松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金松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春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于 菲书 记 员 李 萌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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