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春波、辽宁海之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6民初975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民初9754号案件名称
郭春波、辽宁海之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郭春波;辽宁海之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6民初9754号原告:郭春波,男,汉族,1980年6月20日出生被告:辽宁海之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18甲号A1304。法定代表人:段馨馨。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春波诉被告辽宁海之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春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春波承担。审 判 员 王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殷健书 记 员 王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图某、阿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737号 下一篇 衡阳雅士林房地产有限公司、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8民初4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