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翠荣、薛庆瑞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82民初2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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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82民初2334号案件名称
闵翠荣、薛庆瑞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镇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闵翠荣;薛庆瑞;薛智广;薛智慧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82民初2334号原告:闵翠荣,女,1949年4月29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被告:薛庆瑞,男,1945年9月21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被告:薛智广,男,1969年4月7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被告:薛智慧,男,1971年1月20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闵翠荣诉被告薛庆瑞、薛智广、薛智慧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无不当,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闵翠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闵翠荣负担。审判员 徐园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晨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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