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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国强、王冬梅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6执恢231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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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执恢231号之三
  • 案件名称

    贾国强、王冬梅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辽宁省黑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贾国强;王冬梅;郭丽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26执恢23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贾国强,男,汉族,1970年03月31日生,住黑山县。申请执行人:王冬梅,女,汉族,1971年11月13日生,住黑山县。被执行人:郭丽,女,汉族,1971年03月12日生,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0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4918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荣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烈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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