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日刚、温亚静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122执1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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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1310号案件名称
王日刚、温亚静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日刚;温亚静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22执1310号王日刚、温亚静:王日刚申请执行温亚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22民初11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050元。其中6000元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执行费50元依法缴入执行费专户。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温亚静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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