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菅文龙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83民初47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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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83民初4708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菅文龙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迁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菅文龙;菅立春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83民初4708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新华西道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54020200E。负责人:魏宝兴,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超,河北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菅文龙,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被告:菅立春,男,196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与被告菅文龙、菅立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玄振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钰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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