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少燕与深圳市铭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48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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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4879号案件名称
郑少燕与深圳市铭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郑少燕;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铭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4879号原告:郑少燕,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舸源,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悦,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铭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陈镇伟。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郑少燕与被告深圳市铭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郑少燕于2021年8月18日以与被告深圳市铭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郑少燕因与深圳市铭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少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少燕负担。审判员 王莉莎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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