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宝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89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890号案件名称
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宝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宝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89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安塞区二道街。法定代表人:王东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波,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农商银行家属楼,系该公司特殊资产科干事。被执行人:郭宝利,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西沟居民二区162号院2号。身份证号码为:61060219820818065X。被执行人:李梅,女,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招安镇居委会058号。身份证号码为:610624198107172122。被执行人:李刚,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招安镇碾盘沟行政村新庄村028号。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419850820213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宝利、李梅、李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梅于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达成长期和解执行协议,且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603执8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 娜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跃列、周礼金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732执恢173号之七 下一篇 广州洁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黄绍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74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