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阳光物业有限公司、徐希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523民初1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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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23民初1737号案件名称
宝清县阳光物业有限公司、徐希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清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宝清县阳光物业有限公司;徐希海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523民初1737号原告:宝清县阳光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清县绿岛家园21#第三门市。法定代表人:陈祥涛,职务经理。被告:徐希海,男,1967年8月2日出生,现住:宝清县。原告宝清县阳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希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宝清县阳光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宝清县阳光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66元,由原告宝清县阳光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晓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袁 静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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