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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清县阳光物业有限公司、徐希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523民初1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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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523民初1737号
  • 案件名称

    宝清县阳光物业有限公司、徐希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宝清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宝清县阳光物业有限公司;徐希海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523民初1737号原告:宝清县阳光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清县绿岛家园21#第三门市。法定代表人:陈祥涛,职务经理。被告:徐希海,男,1967年8月2日出生,现住:宝清县。原告宝清县阳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希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宝清县阳光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宝清县阳光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66元,由原告宝清县阳光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晓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袁 静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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