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会会、刘兴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4执51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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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124执510号之一案件名称
黄会会、刘兴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泽普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泽普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黄会会;刘兴培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4执5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会会,女,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 被执行人:刘兴培,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会会与被执行人刘兴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刘兴培向申请执行人黄会会偿还借款88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1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240元,但被执行人刘兴培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会会以本院有被执行人刘兴培执行案件,待该案件执行完毕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为由,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自愿撤销对被执行人刘兴培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黄会会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3124民初3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克赛尔江·阿尤甫审判员 李春审判员 艾孜孜·吾买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成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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