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宪锋、罗淞文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481执1161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0481执1161号之一案件名称
梁宪锋、罗淞文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岑溪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梁宪锋;罗淞文;罗森文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481执1161号之一移送部门:岑溪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梁宪锋,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被执行人:罗淞文,男,199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被执行人:罗森文,男,199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2020)桂0481刑初266号梁宪锋、罗淞文、罗森文因刑事犯罪被判处的财产刑执行一案中,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被执行人梁宪锋、罗淞文、罗森文;尚未履行的罚金分别为27555元、10000元、4400元;追缴罗淞文违法所得款462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也没有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梁宪锋、罗淞文、罗森文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车辆及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罗森文于2021年8月23日自动履行了罚金4400元;被执行人梁宪锋于2021年8月24日自动履行了罚金5000元;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罗淞文的银行存款1162.87元,均已上缴国库。被执行人梁宪锋名下有座落在岑溪市,本院已采取查封措施。被执行人梁宪锋承诺分期履行罚金,由于其尚未履行的金额与查封房屋价值相差太大,因此未对其房屋采取拍卖等措施。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梁宪锋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另查明,罗淞文未结婚,未生育子女,已于2020年11月18日因交通事故已死亡。其父母放弃对其遗产的继承。本院认为,罗淞文因交通事故已死亡,其生前尚未结婚,未生育子女,且其父母放弃继承其遗产,应终结对罗淞文的罚金的执行。本案穷尽了所有的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梁宪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本案被执行人梁宪锋尚未履行的金额为人民币2255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尚志审 判 员 梁志鹏审 判 员 李瑞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贤 静书 记 员 元思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边鹏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682民初3580号 下一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与游国飞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6执168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