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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兴武、关寸举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4执保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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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执保215号
  • 案件名称

    关兴武、关寸举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关兴武;关寸举;湖南省昌利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刘永健;许又林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4执保215号申请人:关兴武,男,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申请人:关寸举,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被申请人:湖南省昌利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蒸阳大道194号302室。法定代表人:刘永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刘永健,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被申请人:许又林,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申请人关兴武、关寸举与湖南省昌利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刘永健、许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2021)湘0724民初15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昌利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刘永健、许又林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2021年9月3日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昌利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刘永健、许又林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如系轮候查封、冻结、扣押的,自转为正式查封、冻结、扣押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关兴武、关寸举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鄢澧舫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何 菲书 记 员 彭子芮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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