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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凤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21执79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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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221执79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家凤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芜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王家凤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21执790号之一被执行人:王家凤,女,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执行王家凤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8)皖0221刑初218号之一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移送执行标的为70000元,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1、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王家凤的保险、银行、网络银行、证券、支付宝、财付通,未发现可执行财产;2、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冻结被执行人王家凤名下的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3、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芜湖市湾沚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王家凤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王家凤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5、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家凤纳入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高消费;6、被执行人王家凤在监狱服刑,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湾沚区村委会线下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本院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后宗刚审 判 员 李渝林审 判 员 李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缪 鹏书 记 员 陈 蓉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21执790号之一被执行人:王家凤,女,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执行王家凤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8)皖0221刑初218号之一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移送执行标的为70000元,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1、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王家凤的保险、银行、网络银行、证券、支付宝、财付通,未发现可执行财产;2、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冻结被执行人王家凤名下的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3、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芜湖市湾沚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王家凤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王家凤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5、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家凤纳入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高消费;6、被执行人王家凤在监狱服刑,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湾沚区村委会线下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本院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后宗刚审 判 员 李渝林审 判 员 李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缪 鹏书 记 员 陈 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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