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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硕县支行、潘林等舍晓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8执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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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828执522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硕县支行、潘林等舍晓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和硕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硕县支行;潘林;舍晓敏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8执5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硕县支行,住址:新疆巴州和硕县。        负责人:沈剑。        被执行人:潘林,男,1978年9月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焉耆县。        被执行人:舍晓敏,女,1981年9月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焉耆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硕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潘林、舍晓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和硕县公证处作出的(2020)新和硕证字第1356号公证债权文书、(2021)新和硕证字第30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硕县支行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0623.17元、申请执行费809元。        我院立案后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1、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均不足额执行,账户均已冻结2、现场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工商登记等信息,查询结果为无登记信息,再未发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消费,已纳入限制消费,失信名单。        因该案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执行情况我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既未提供财产线索,又未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1)新2828执5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硕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潘林、舍晓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已执行回案款0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硕县支行对被执行人潘林、舍晓敏享有债权60623.17元,当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巴依尔塔审判员    杨阳审判员    乌托拉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梦涵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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