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坡县宏发批发部、苏乙清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026民初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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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26民初718号案件名称
那坡县宏发批发部、苏乙清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那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那坡县宏发批发部;苏乙清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026民初718号原告那坡县宏发批发部,经营场所那坡县百马路水利局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026MA5M1KGX8W。经营者黄慧全,女,1960年9月14日出生,壮族,那坡县宏发批发部老板,住广西那坡县。被告苏乙清,住址广西那坡县。原告那坡县宏发批发部诉被告苏乙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那坡县宏发批发部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那坡县宏发批发部负担。审判员 岑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欣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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