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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希桂、凤台县凤凰镇陈圩社区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199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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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199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金希桂、凤台县凤凰镇陈圩社区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金希桂;凤台县凤凰镇陈圩社区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19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希桂,男,1977年3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凤台县凤凰镇陈圩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凤凰镇陈圩社区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404210787366325。法定代表人:陈**巧,系该社区村民委员会主任。金希桂与凤台县凤凰镇陈圩社区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账户,申请人申请终结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1执19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允成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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