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沁园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2民初5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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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民初5082号案件名称
常德市沁园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常德市沁园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莉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2民初5082号原告:常德市沁园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七里桥街道七里桥社区紫缘路七里桥堡小区2栋214室。法定代表人:鲁丽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莉,女,住常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市沁园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常德市沁园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刘莉的起诉。本院认为,常德市沁园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刘莉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德市沁园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常德市沁园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祥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向 阳书 记 员 姜丹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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