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兰云飞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06执149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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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206执1495号之一案件名称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兰云飞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兰云飞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06执14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通运路32号1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053670665U。法定代表人:杨珠文,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兰云飞,女,1979年09月02日出生,壮族。本院在执行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兰云飞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桂0206民初32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兰云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66160.26元,案件执行费8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兰云飞名下登记有号牌为桂BXXX3翼搏牌小轿车一辆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兰云飞名下登记的号牌为桂BXXX3翼搏牌小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二、被执行人兰云飞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兰云飞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兰云飞的过失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韦彰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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