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国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2执2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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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2执2813号案件名称
胡国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胡国山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2执2813号移送机关:寿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胡国山,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2民初35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胡国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国山缴纳案件受理费1276元,但是被执行人胡国山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总对总”,二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不动产、保险、车辆等信息,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2执2813号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王淑美审判员 尹本毅审判员 吴 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子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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