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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国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2执2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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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22执2813号
  • 案件名称

    胡国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胡国山
  • 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2执2813号移送机关:寿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胡国山,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2民初35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胡国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国山缴纳案件受理费1276元,但是被执行人胡国山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总对总”,二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不动产、保险、车辆等信息,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2执2813号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王淑美审判员  尹本毅审判员  吴 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子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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