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支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3民初6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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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民初6206号案件名称
湖南华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支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湖南华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支南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6206号原告:湖南华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青园宾馆左侧君临·青园花都4单元(B幢)4楼401房。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支南,女,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原告湖南华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支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湖南华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华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华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匡迪琪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 建书 记 员 朱咸菊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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