吾马艳木·艾则孜、塔依·米利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27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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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4279号之一案件名称
吾马艳木·艾则孜、塔依·米利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吾马艳木·艾则孜;塔依·米利甫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2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吾马艳木·艾则孜,女,1973年7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塔依·米利甫,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维吾尔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吾马艳木·艾则孜与被执行人塔依·米利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新0104民初115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3900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13900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42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李国华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木拉迪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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