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湾支行、大连长海隆盛达水产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恢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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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恢186号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湾支行、大连长海隆盛达水产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湾支行;大连长海隆盛达水产有限公司;张永瑞;大连甘井子区甘井子工业总厂;大连祥坤水产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恢186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湾支行。负责人滕峻,系行长。被执行人大连长海隆盛达水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瑞,系经理。被执行人张永瑞,男。被执行人大连甘井子区甘井子工业总厂。法定代表人张静,系经理。被执行人大连祥坤水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苏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湾支行与被执行人大连长海隆盛达水产有限公司、张永瑞、大连甘井子区甘井子工业总厂、大连祥坤水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拍卖被执行人张永瑞所有位于长海县广鹿岛镇沙尖村大三官屯10-1号1层、长海县广鹿岛镇沙尖村大三官屯12-1号1层、长海县广鹿岛镇沙尖村大三官屯12-2号1层、长海县广鹿岛镇沙尖村大三官屯11-1号1层、长海县广鹿岛镇沙尖村大三官屯1-2号1-3层、长海县广鹿岛镇柳条村西崖屯1-1号1-3层、长海县广鹿岛镇柳条村西崖屯1-2号1层七套房屋。流拍后申请人同意以物抵债,本院裁定将上述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湾支行抵偿部分债务。经查询银行、房产、车辆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辽0211民初128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皓代理审判员 刘共喜代理审判员 马玮辰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五六日书 记 员 孙瑜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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