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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川自治县晨晖建材有限公司、湖南涟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黔0326财保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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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26财保49号
  • 案件名称

    务川自治县晨晖建材有限公司、湖南涟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务川自治县晨晖建材有限公司;湖南涟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曾宪桃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6财保49号申请人:务川自治县晨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濯水镇沧浪村石榴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6MA6DLMXQ72。法定代表人:高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辉,务川自治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湖南涟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399-19号领峰大厦2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732845535F。法定代表人:谢守冬,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曾宪桃,女,1975年6月20日出生,苗族,住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申请人务川自治县晨晖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账户资金193630元。申请人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保单保函作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务川自治县晨晖建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涟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曾宪桃账户资金193630元。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1488元,由申请人务川自治县晨晖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友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冯 珍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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