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日国与唐山市柯瑞特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7民初39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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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07民初3986号案件名称
丛日国与唐山市柯瑞特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丛日国;唐山市柯瑞特化工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7民初3986号原告:丛日国,男,1972年1月23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高昌增,河北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柯瑞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临港经济开发区化工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MA08F3N86Q。法定代表人:崔宏响,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丛日国与被告唐山市柯瑞特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丛日国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日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丛日国负担。审判员 张建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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