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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日国与唐山市柯瑞特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7民初39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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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07民初3986号
  • 案件名称

    丛日国与唐山市柯瑞特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唐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丛日国;唐山市柯瑞特化工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7民初3986号原告:丛日国,男,1972年1月23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高昌增,河北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柯瑞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临港经济开发区化工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MA08F3N86Q。法定代表人:崔宏响,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丛日国与被告唐山市柯瑞特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丛日国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日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丛日国负担。审判员  张建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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