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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03民初50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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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03民初50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某与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刘某;袁某
  • 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03民初503号之一原告:刘某,女,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承仲,邵阳市一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计282.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 判 长  张红兵审 判 员  唐步城人民陪审员  尹 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丽霞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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