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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图县自然资源局、安图县秀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2426执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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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执672号
  • 案件名称

    安图县自然资源局、安图县秀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安图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安图县自然资源局;安图县秀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行政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2426执672号申请执行人:安图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法定代表人:李芳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安图县秀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法定代表人:尹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安图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图县秀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纠纷一案,2021年4月30日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2426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9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缴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338,476元及违约金46,709.69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67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2021年7月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图县秀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13日、2021年8月23日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登记、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处银行开户信息,经调查该账户已销户,故未采取冻结措施。3.本院通过“点对点”查控,对被执行人安图县秀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起“点对点”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图县秀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林业局林地登记信息、农机局农机登记信息、水利局鱼塘登记信息、财政局工资登记信息;4.执行中本院前往松江镇房屋管理站、安图县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安图县不动产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屋登记信息,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房产信息;5.2021年9月14日对被执行人安图县秀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2021年9月7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安图县自然资源局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安图县自然资源局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信息,同时认可本院的调查和执行过程,但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满足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杨均良审判员  丁元利审判员  于爽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立成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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