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新闯、张素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豫0725民申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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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5民申27号案件名称
周新闯、张素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原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周新闯;张素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25民申2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周新闯,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素梗,女,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再审申请人周新闯因与被申请人张素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豫0725民初169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新闯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因对(2021)豫0725民初1699号民事判决不服,请求依法撤销该判决。再审申请人周新闯认为:本案原审审理程序违法,判决结果严重违法。一、原审被申请人立案诉请为要求被申请人偿还信用卡借款24000元,证据提供的是一系列信用卡支出账单,证明申请人2020年7月29日持被申请人信用卡刷借款24000元,诉讼的事实内容同上,双方约定利息为1.5%,经被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至今本息未还。而开庭审理当天被申请人重新提供的诉讼证据是申请人2016年6月1日出具的借款11824元借条,三个月还清,利息2%的借条,借款事实内容也与被申请人立案时诉状诉请的标的及案件事实内容完全不符。很显然被申请人当庭举证和所依据的诉请及事实与立案时诉请及诉请所依据的证据以及诉讼事实非同一案件,而原审法庭却未依程序向当事人双方释法,劝被申请人撤诉重新立案,或者依法律程序就被申请人立案时诉请依据的事实结合立案证据继续审理,而是将错就错的抛弃被申请人诉讼的原有法律事实及依据不问,错误的继续审理被申请人当庭提供的另一份证据和证据所所依据的另外的案件事实,这显然违反诉讼审理程序规定,剥夺了诉讼法赋予申请人对新的案件应当享有的相关诉讼权利。二、由于本案的审理采取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程序,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当庭突然改变诉请及诉讼内容的准备不足,导致判决对申请人严重不公,严重的损害了申请人合法利益,该判决结果对申请人严重不公。综上所述:原审审理程序、判决结果严重违法,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特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6项、第9项、第11项之规定依法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重新再审。再审被申请人张素梗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周新闯与被申请人张素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周新闯向本院申请再审。关于周新闯的再审申请,周新闯在再审审查过程中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并且,其认可原审中原审原告提供的借据由其书写。通过对原审卷宗的查阅以及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询问,可以认定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对周新闯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适用小额速裁一审终审程序,通过对原审卷宗的审查,可以看出原审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且在原审庭审时,申请人也未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因此,原审适用小额速裁一审终审程序,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周新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中申请再审的条件,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新闯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敏审判员 时文华审判员 堵利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莹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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