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初云红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18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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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1827号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初云红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初云红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1827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港隆路21号。被执行人:初云红,女,1971年4月5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初云红其他案由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初云红未履行(2019)辽0203民初4759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初云红银行存款272710.6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琦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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