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721执166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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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721执1662号之一案件名称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超;张百啟;尹本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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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721执16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青岛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1Q3E3P。法定代表人:谢彬,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超(曾用名赵建军),男,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曹县。被执行人:张百啟,男,196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曹县。被执行人:尹本升,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曹县。申请执行人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曹县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王超、张百啟、尹本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菏泽仲裁委员会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的(2016)菏仲裁字第117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超、张百啟、尹本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曹县农商银行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县农商银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超、张百啟、尹本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王超、张百啟、尹本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王超、张百啟、尹本升逾期未自动履行,亦未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6日、2021年5月26日、2021年6月17日、2021年7月7日、2021年8月3日、2021年9月1日对被执行人王超、张百啟、尹本升的银行账户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王超、张百啟、尹本升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名下无登记不动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王超、张百啟、尹本升的其他可执行财产。本院在立案时向申请执行人曹县农商银行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王超、张百啟、尹本升可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曹县农商银行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曹县农商银行,曹县农商银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超、张百啟、尹本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21)鲁1721执16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春民审 判 员 赵大立审 判 员 姜全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张 玮书 记 员 樊 颖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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