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兴汉龙商贸有限公司、南郑区汉山街道办汉龙书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知民初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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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知民初112号案件名称
汉中兴汉龙商贸有限公司、南郑区汉山街道办汉龙书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汉中兴汉龙商贸有限公司;南郑区汉山街道办汉龙书店;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知民初112号 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6151R。法定代表人:华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郑区XX街道XX店。地址:汉中市南郑区南大街城关小学向南约20米。经营者:屈娜。被告:汉中兴汉龙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NDY6J。经营者:周定红。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郑区XX街道XX店、汉中兴汉龙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并于2021年9月7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耀斌审 判 员 李小艳审 判 员 李 晓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康 馨书 记 员 高 源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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