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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鲜学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2922民初1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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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2922民初1813号
  • 案件名称

    康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鲜学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康乐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康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鲜学华;赵国林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2922民初1813号原告:康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22263006390。法定代表人:马金莹,系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东,系该社职工。被告:鲜学华,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8日,初中文化。住康乐县,农民。被告:赵国林,男,汉族,生于1980年6月28日,初中文化。住康乐县,农民。原告康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鲜学华、赵国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后,原告康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9月1日,以被告鲜学华、赵国林在诉讼期间已交清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基于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康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陈仲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高龙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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