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加民、肖朝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49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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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4974号案件名称
赵加民、肖朝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赵加民;肖朝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4974号原告:赵加民,男,汉族,1984年10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特别授权),系贵州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佳佳(一般授权实习律师),系贵州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朝建,男,汉族,1983年4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赵加民与被告肖朝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赵加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加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靳 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梅雪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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