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小英、深圳市乐玩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2民初2017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2民初201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小英、深圳市乐玩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南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李小英;深圳市乐玩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2民初2017号之一原告:李小英,女,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新,女,199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城固县人,住陕西省城固县,系原告儿媳。被告:深圳市乐玩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原告李小英与被告深圳市乐玩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小英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乐玩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586元,减半收取计793元,财产保全费504元,总计1297元,由原告李小英负担。审 判 员  刘 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小璇书 记 员  伍美玲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