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某、鲍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皖0705民初320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民初3207号
  • 案件名称

    王某、鲍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陵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王某;鲍某
  • 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皖0705民初3207号原告:王某,女,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龙,安徽枞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某1,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富,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林,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鲍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进行了审理。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111万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经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鲍某2。2018年5月23日,因感情破裂,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婚内位于和煦丽苑4栋301室房产归原告所有,各自债权债务由各自承担。原被告据此领取了000849号离婚证。但原被告仍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未分割。具体有登记在原告名下的皖G×××××小型轿车一辆,约价值2万元;在铜陵市郊区房屋,约价值40万元;购买铜陵市铜官山区网点房屋,价值约100万元以及铜陵有色公司抵付工程款的一套双层复式房屋,约价值80万元。这些财产目前均由被告占有,原告提出分割,被告称以后处分再分配,但拖延处理,损害原告的权利。综上,离婚协议中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依法享有一半所有权利并有权在离婚后继续要求分割,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铜陵市铜官区朝阳新村28栋一层1号网点归原告王某所有,铜陵市铜官区朝阳新村28栋一层2号网点、皖G×××××号轿车归被告鲍某1所有。二、铜陵市铜官别院4栋301室尚未办理产权,如届时能办理产权,归被告鲍某1所有。三、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四、案件受理费4785元,减半收取2392.5元,由王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朝军二O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鲍 丹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皖0705民初3207号原告:王某,女,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龙,安徽枞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某1,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富,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林,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鲍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进行了审理。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111万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经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鲍某2。2018年5月23日,因感情破裂,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婚内位于和煦丽苑4栋301室房产归原告所有,各自债权债务由各自承担。原被告据此领取了000849号离婚证。但原被告仍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未分割。具体有登记在原告名下的皖G×××××小型轿车一辆,约价值2万元;在铜陵市郊区房屋,约价值40万元;购买铜陵市铜官山区网点房屋,价值约100万元以及铜陵有色公司抵付工程款的一套双层复式房屋,约价值80万元。这些财产目前均由被告占有,原告提出分割,被告称以后处分再分配,但拖延处理,损害原告的权利。综上,离婚协议中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依法享有一半所有权利并有权在离婚后继续要求分割,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铜陵市铜官区朝阳新村28栋一层1号网点归原告王某所有,铜陵市铜官区朝阳新村28栋一层2号网点、皖G×××××号轿车归被告鲍某1所有。二、铜陵市铜官别院4栋301室尚未办理产权,如届时能办理产权,归被告鲍某1所有。三、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四、案件受理费4785元,减半收取2392.5元,由王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朝军二O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鲍 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