伽师县力帆摩托车店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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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129执保714号案件名称
伽师县力帆摩托车店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伽师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伽师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伽师县力帆摩托车店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3129执保714号 被保全人:哪某,男,身份证号:xxx,小学文化程度,职业农民,现住新疆伽师县卧里托格拉克镇。申请保全人伽师县力帆摩托车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伽师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伽师县。关于申请保全人伽师县力帆摩托车店与哪某保全一案,本院认为,被保全人哪某如不及时进行保全,存在转移财产的风险,依据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哪某名下银行存款2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 行 员 李 小 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阿力木·艾麦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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