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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街道西禅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五居民小组与唐道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1民初4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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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初4551号
  • 案件名称

    龙岗街道西禅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五居民小组与唐道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龙岗街道西禅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五居民小组;唐道华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11民初4551号 原告:龙岗街道西禅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五居民小组,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西禅社区第五居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负责人:陈定模,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贵友,重庆市大足区龙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礼红,重庆市大足区龙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道华,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原告龙岗街道西禅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五居民小组(以下简称西禅社区五组)与被告唐道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禅社区五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贵友、邹礼红,被告唐道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禅社区五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拆迁联建房价款31543.77元,至2021年6月23日资金占用利息37499.06元,后期资金占用利息以31543.7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1年6月23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其事实和理由:因国家征用原告的土地,须拆迁部分居民户的房屋;经原告多方努力,被拆迁户争取得到拆迁联建政策。原告组织被告及其他被拆迁户进行联合修建房屋,约定房价按住房每平方米712.98元、阁楼每平方米400元结算,房屋修建后原告组织参与建房的成员进行抽签分房,被告分得1幢3单元2-1号房屋一套、附7号门市一间,被告分得房屋后经结算应缴纳建房款171543.77元,但被告仅交付了140000元。被告应于2013年10月20日前将下欠的建房款31543.77元交给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支付。被告唐道华辩称:原、被告之间不是合同纠纷,案涉房屋是属于还房,被告从来没有看到过合同;案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当初在分得房屋后,原告和施工老板来看了案涉房屋,认可存在质量问题;原告主张被告付建房款,原告必须把房屋质量问题解决,否则应扣减房款20000元。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依法认证如下:1.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大足区龙岗街道西禅四组、五组修建协议书》(以下简称《修建协议书》);2)西禅四组、五组还房分配方案;3)西禅社区四组、五组还房缴款情况表;4)西禅社区五组通知;5)西禅社区五组其他成员缴款回单及收据。拟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5月18日签订了拆迁联建房修建协议,双方按照分配方案对房屋进行了分配,被告分得房屋一套、门市一间,应当支付房款171543.77元,且应在2013年10月底之前缴纳尾款31543.77元。由于被告认可原告所举示的2-4号证据的真实性,且2-4号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相联系;因此,本院对2-4号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由于原告所举示的1号证据系其与他人所签协议的复印件,5号证据系他人付款凭证的复印件,原告既未提供原件与之核对,又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本院对1号、5号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2.被告提供照片、手机内存视频等证据,拟证明案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由于原告不认可该组证据的关联性,且系被告对他人房屋所拍,故本院不认可该组证据的关联性。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所确认的证据,本院对案件事实分析认定如下:因国家征用原告的集体土地,须拆迁部分居民的房屋;经原告多方努力,被拆迁居民争取得到拆迁联建政策。原告(甲方)组织被告(乙方)及其他被拆迁户联合修建房屋,经过公开招标,由大足区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在原告修建房屋全面完工,环境打造即将完成、河边堡坎、道路基础已基本形成之时,经请示有关部门和社区两委,建房小组多次开会研究,于2016年11月30日制定了分配方案:1.住房、门市及阁楼的定价:1)所有住房统一定价为每平方米712.98元;2)所有阁楼定价为每平方米400元,每个阁楼的面积与相应的门市同等,如有不同的就按实际面积计算;3)所有门市定价为每平方米712.98元,但门市有好有差,将地位好的门市多交一部分钱来补贴地位不好的门市(具体明细以“西禅四组、五组还房门市定价表”为准);4)阁楼没有楼梯上去的每个补助2000元自行做楼梯。2.抓阄分房:1)所有建房户统一抓阄,在抓阄前需签字和盖上手印。先抓顺序号、再抓住房、门市号,门市和住房用一个顺序号;2)阄的制作及抓阄的方式:抓阄现场由所有建房户临时推荐3人做阄,阄用乒乓划一个小口把房号塞入乒乓内,将乒乓放入坛内只能容一只手伸入坛内抓。先抓顺序号,再按顺序抓房号;3)抓阄为一次性完成,各建房户无论抓到好或不好的房屋都不能反悔。3.缴纳尾款:所有建房户在抓阄后7日内交清所有尾欠房款,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此次房屋分配,由建房小组退还其已缴纳的建房款,但是要扣除20%的违约金…5.抓阄分房时间定在12月8日上午8:30分等。按照上述分配方案,被告于2016年12月8日抓阄获得房号:1幢3单元2-1号房屋一套、附7号门市一间,并于2016年12月8日接房。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自认案涉房屋总价款171543.77元,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已向原告实际支付房款140000元,尚欠房屋尾款31543.77元,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起诉来院,望判如所请。本院依据已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请求分析评判如下:1.由于原告组织被告及其他被拆迁户联合修建房屋,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因此,原、被告之间关于联合修建房屋的合同成立有效。2.由于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对房屋总价款补充取得一致意见,被告已按分配方案抓阄接房。因此,原告关于被告支付房屋尾款31543.7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接房应视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故其关于房屋质量不合格应冲减房屋价款20000元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由于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支付尾款的条件已完全成就,故其关于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道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龙岗街道西禅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五居民小组支付房屋价款31543.77元。二、驳回原告龙岗街道西禅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五居民小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63.04元,由原告龙岗街道西禅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五居民小组负担468.74元,被告唐道华负担29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于中跃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彭文博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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