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某某、韩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1022民初17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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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民初1769号案件名称
慕某某、韩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慕某某;韩某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1022民初1769号原告:慕某某,男,汉族,1965年10月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告:韩某某,男,身份信息不详。原告慕某某与被告韩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原告慕某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慕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生辉人民陪审员 慕进岗人民陪审员 郭 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马翠萍书 记 员 王 豆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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