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秀玲、何瑞莲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11执恢10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911执恢102号案件名称
朱秀玲、何瑞莲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朱秀玲;何瑞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11执恢102号申请执行人:朱秀玲,女性,1965年1月5日出生,住细河区。被执行人:何瑞莲,女性,1967年8月12日生,锡伯族,住细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秀玲与被执行人何瑞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911执恢1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旭光审判员 田庚生审判员 韩忠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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