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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张彩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4民初1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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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民初1822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张彩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澧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张彩娥;刘小红;李文化;张金生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4民初182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住所地临澧县护城社区居委会迎宾北路9号。负责人:秦勇,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森,该银行员工。被告:张彩娥,女,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太平开发区。被告:刘小红,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被告:李文化,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被告:张金生,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与被告张彩娥、刘小红、李文化、张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申请撤诉,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计274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汤德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匡 祯书 记 员 胡冰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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