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张彩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4民初1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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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民初1822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张彩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澧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张彩娥;刘小红;李文化;张金生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4民初182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住所地临澧县护城社区居委会迎宾北路9号。负责人:秦勇,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森,该银行员工。被告:张彩娥,女,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太平开发区。被告:刘小红,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被告:李文化,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被告:张金生,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与被告张彩娥、刘小红、李文化、张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申请撤诉,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计274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汤德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匡 祯书 记 员 胡冰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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