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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刚、郑国兴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434财保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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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34财保372号
  • 案件名称

    李志刚、郑国兴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魏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李志刚;郑国兴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34财保372号申请人:李志刚,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玉,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郑国兴,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李志刚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国兴的价值180,000元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郑国兴的价值180,000元财产,期限为2022年9月1日。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李志刚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光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韩 寒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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