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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来宏、淮安品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31民初1215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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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31民初1215号之三
  • 案件名称

    候来宏、淮安品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金湖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候来宏;淮安品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朱陵;金螳螂家装电子商务(苏州)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31民初1215号之三原告:候来宏,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秀梅,江苏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品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淮海路淮海第一城办公楼601室。法定代表人:朱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静,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朱陵,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淮安品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淮安市清河区。被告:金螳螂家装电子商务(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金尚路89号。法定代表人:陈学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波,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候来宏与被告淮安品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朱陵、金螳螂家装电子商务(苏州)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候来宏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候来宏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来宏撤回对被告淮安品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朱陵、金螳螂家装电子商务(苏州)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16元,减半收取1508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528元,由原告候来宏负担。审 判 长  雷爱红人民陪审员  王春萍人民陪审员  杨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汤金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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