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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家荣、谢加正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4执1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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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524执1044号
  • 案件名称

    谢家荣、谢加正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谢家荣;谢加正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4执1044号申请执行人:谢家荣,男,195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执行人:谢加正,男,195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作出(2019)川1524民初1065号民事调解书,判决如下:被执行人谢加正于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谢家荣借款4100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515元由被执行人谢加正承担。但被执行人谢加正至今未履行。因本案与(2021)川1524执1023号案件系同一被执行人,本院依职权将本案合并到(2021)川1524执1023号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1524执582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云审判员  刘强审判员  陈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彬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4执1044号申请执行人:谢家荣,男,195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执行人:谢加正,男,195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作出(2019)川1524民初1065号民事调解书,判决如下:被执行人谢加正于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谢家荣借款4100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515元由被执行人谢加正承担。但被执行人谢加正至今未履行。因本案与(2021)川1524执1023号案件系同一被执行人,本院依职权将本案合并到(2021)川1524执1023号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1524执582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云审判员  刘强审判员  陈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彬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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