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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陈勇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82执37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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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82执37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陈勇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明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陈勇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2执3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车站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852929020X(1-1)。负责人:王华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勇,男,1972年04月0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与陈勇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1182民初49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陈勇未按照生效判决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支付借款本金15386.02元及利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于2021年0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因另案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陈勇名下的位于明光市招信路11号(东方明珠)3幢1单元1501室住宅房地产,本案待拍卖成交后参与分配。现因无人报名竞买,两次网络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上述房地产抵债,并于2021年0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的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182执3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体玉审判员  卞广庆审判员  张为凡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崔琪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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