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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卓结朋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5执1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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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825执1567号
  • 案件名称

    浙江中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卓结朋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太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浙江中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卓结朋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5执156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972号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307322872F。被执行人:卓结朋,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卓结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21)皖0825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卓结朋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39983.31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415元,并交纳执行费50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还款13180元且对剩余部分作出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同意该还款计划并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21)皖0825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晓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晓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5执156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972号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307322872F。被执行人:卓结朋,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卓结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21)皖0825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卓结朋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39983.31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415元,并交纳执行费50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还款13180元且对剩余部分作出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同意该还款计划并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21)皖0825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晓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晓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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