玄慧、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1执4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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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1执4221号案件名称
玄慧、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玄慧;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1执4221号申请执行人:玄慧,女,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74号。法定代表人:刘玉成,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增9号A区A座17-19层。法定代表人:姜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玄慧与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照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1民初520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1、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本金1000000元及自2020年4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计算);2、给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6900元。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01执42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伟光审判员 周朋辉审判员 贾 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博健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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