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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慧、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1执4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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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1执4221号
  • 案件名称

    玄慧、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玄慧;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1执4221号申请执行人:玄慧,女,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74号。法定代表人:刘玉成,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增9号A区A座17-19层。法定代表人:姜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玄慧与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照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1民初520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1、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本金1000000元及自2020年4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计算);2、给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6900元。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01执42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伟光审判员  周朋辉审判员  贾 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博健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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