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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东辰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破产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2019)新28民破5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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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19)新28民破5号之四
  • 案件名称

    巴州东辰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破产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 审理程序

    破产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巴州东辰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八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新28民破5号之四申请人:巴州东辰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于2019年8月1日作出(2019)新28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巴州东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辰集团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2019)新28民破5号决定书,指定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为巴州东辰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1年6月23日,管理人向本院递交《关于提请人民法院批准〈巴州东辰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称,1.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已经表决通过巴州东辰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2.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未被批准时依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3.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且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4.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且出资人组已经通过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5.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本院查明:巴州东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召开了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依照债权分类,设立出资人组、普通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因东辰集团公司无担保债权,此次表决未设担保债权组,不涉及担保债权的表决。经表决,职工债权组、出资人组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在调整了税款债权相关数据后于2021年6月15日向东辰集团公司有表决权的普通债权人、税款债权人邮寄调整后的重整计划草案及表决票等资料进行二次表决,通过统计表决结果,税款债权组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组仍未通过此次表决。        本院认为,(一)按照东辰集团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且与之相对应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已经表决通过该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二)根据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天华资评报字【2020】第11434号《追溯资产评估报告》显示,东辰集团公司资产评估值为3101.07万元,其中:货币资金26291.83元、预付账款186930.67元、其他应收款15895715.93元、设备575590元、其他无形资产(30万吨煤制甲醇产能指标)11587300元。        截止2021年5月21日,经管理人审核东辰集团公司负债总额为1466717796.56元,债务人的实际资产负债率为4729.71%。债务人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其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若东辰集团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经营主体资格消灭,债务人所持有的原生产许可、产能指标等相关资质证件也将被注销,30万吨煤制甲醇产能指标的评估价值也基于东辰集团公司注销清算而从资产评估价值中减去,另预付账款、其他应收账款因年限较长、多为个人账务往来,收回的可能性较小。        假定东辰集团公司破产清算,资产评估值3101.07万元减去11587300元(30万吨煤制甲醇产能指标),剩余为19423400元。因东辰集团公司拟产生的破产费用5018692.39元、共益债务21726.23元、税款债权6052309.97元、职工债权8728285.4元,即使其剩余资产按100%的比例进行变现,职工债权尚不足以全部清偿,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仍为零。        按照该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的清偿方案为:1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的债权部分清偿率为100%;1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部分的清偿率为50%;5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的清偿率为20%;100万元以上部分的清偿率为0.21%。普通债权组中,虽有占债权人人数10.93%、占债权份额23.67%的债权人不同意重整计划草案中的清偿方案,但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未被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故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引进的福州辰丰伟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福州辰丰公司)、福建优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福建优信公司)投资4000万元的资金用于清偿东辰集团公司对外所有债务,投资人取得东辰集团公司的全部股权,故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且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        (四)该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五)该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分配方案及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且该方案能够保留债务人所持有的原生产许可、产能指标等相关资质证件,即东辰集团公司资产评估范围内的11587300元其他无形资产(30万吨煤制甲醇产能指标)价值得以保留,该方案更有利于东辰集团公司的发展,也更有利于保障各债权人的权益。        综上,本院认为,管理人编制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各组债权人的利益调整方案以及债权清偿方案公平公正,在保障优先债权的同时,亦能大大提高普通债权的清偿率,该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应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巴州东辰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二、终止巴州东辰集团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凯审判员    张丹审判员    马建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吴沛敬>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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